本报讯(记者 吕聪 鹿韬)5月26日,彬县某家长告诉记者,2013年下半年,孩子初中毕业,进入彩虹学校秦宝校区就读高中。由于离家较远、照顾不便,家长决定上完高一上学期,给孩子办理转学手续。然而,彩虹学校秦宝校区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提走学籍档案,必须交完高中三年所有学费。
“全部交齐两万多元,这是要抢人?”家长气愤地说,孩子入学时,已经缴纳第一学期学费4500元,以及6000元“择校费”。第二学期就转学到彬县中学,担心影响孩子学业、参加高考等事宜,家长选择让步。又交了高一下学期4500元学费,可学校还是不给档案。此家长多次与校方协商,没有结果。对方不容商量,只认三年学费。
当日15时许,记者与学生家长到学校求证情况。得知记者来意,门卫师傅先后拨打校长、学校办公室等电话。校长电话多次已经接通,对方无人应声。“没办法,希望你们理解,没有校长允许,放记者进去我会被扣工资”,门卫师傅诉苦,先前吃过亏,曾允许记者进入学校采访,保安每人就扣了250元薪水。
十余分钟后,彩虹学校秦宝校区校长王某走出。“我也觉得不合理,学生没在我们这里上学,我们凭啥收人家学费?!”王校长多次重复这句话。他觉得这个“规定”欠妥,“但是我当校长才一个学期,这是前任校领导规定”。
结束采访,王校长激动地说:“如果放走这一个学生,后来再有学生要退学,学校还办不办!生源影响肯定很大!”
转学提档案,必须交完剩余学年学费。这究竟是谁的“规定”?学生有没有选择学校的基本权利?本报会继续关注。(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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