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建锋)手里拿着一份败诉的判决书,李某某很不服气地叫嚷着判决不公,并表示一定要提起上诉。他不理解为何自己仍要承担付款义务,难道说其在退伙时与合伙人签订的退伙协议无效吗?近日,彬县法院新民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向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时发生了这样的一幕。
2012年,李某某与人合伙经营砖厂。由于经营理念分歧,2013年3月17日,双方经过合伙清算达成退伙协议,李某某退出砖厂经营,协议还约定自退伙后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再与李某某无关。合伙经营期间,原告蒙某向该砖厂供应煤泥12车,价款共计52371元。后经蒙某多次索要,砖厂仍欠蒙某煤泥款26371元索要无果,蒙某就将李某某和另一合伙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砖厂欠蒙某煤泥款属实,属两被告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退伙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合伙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即本案原告,判决两被告支付蒙某煤泥款26371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听到李某某对判决的质疑,承办法官先递上一杯凉开水,让火大的李某某坐下来,然后翻出法律条文,逐条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论理相对照。经过一番耐心地解释,李某某终于理解了判决的合理性,并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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