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崔宁 记者 张蓉)借人物,须偿还;丢东西,须赔偿。小孩子都懂的道理却在成人身上产生纠纷。1月3日长武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租赁而产生的纠纷案件。
2009年9月3日,姜中、姜正(化名)与某某工程总队某某项目部职工杨阳(化名)以项目部名义签订了租赁协议。姜中、姜正即按照协议将租赁物交付给杨阳使用。杨阳付清2009年9月3日至2010年6月底的租赁费后,由于管理不善将部分租赁物丢失,姜中、姜正向杨阳索要租赁费,均被杨阳以种种理由推脱,双方发生纠纷,姜中、姜正遂于2011年11月20日诉讼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经过多方联系杨阳,听取双方的意见,通过给杨阳阐明合同法中对于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情与法的感触下,杨阳同意清算租赁费并赔偿丢失的租赁物品。经过四五个小时的清算后,杨阳当即付清租赁费并赔偿了丢失部分租赁物损失,租赁合同终止,姜中、姜正也撤回起诉。(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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