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冯旋)8月28日,泾阳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保险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涉案金额高达35万余元。
据了解,2018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泾阳县某通村班线车主张某珠在一起交通肇事中弄虚作假,骗取保险理赔款35.5万余元。
接到报案后,泾阳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专题案情分析会,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办案民警冒高温、战酷暑,发扬连续作战精神,经过多方走访,缜密细致侦查和大量调查取证案件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张某珠、梁某娃、张某安、赵某民已抓获归案。
经侦查查明,2015年7月20日,张某安驾驶通村客运班车在安吴镇某村倒车时将该村村民刘某撞伤,因该张不具备驾驶该车辆相关资质,故此次事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不予理赔。后该车主张某珠为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伙同其丈夫梁某娃和肇事司机张某安找到了具有相关资质的赵某民(云阳镇东街人),让该赵顶替张某安。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赵某民谎称自己为该交通肇事的当事人,从而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截至2017年1月,该保险公司共向受害者刘某支付理赔款30.8万余元(其中1万元为向医院垫付医疗费用),向张某珠支付理赔款4.7万余元,合计35.5万余元。张某珠等人虚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款,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其涉嫌保险诈骗罪。
现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链接: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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