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桦 实习生 袁如兰)昨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咸阳市城镇职工医保新政策扩大了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已参保的居民在外地突发疾病住院的,凭门诊病历、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证明可在参保所在地审核报销。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说,参保的城镇居民外出期间突发疾病住院的,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凡符合咸阳市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可凭社区出具的证明、门诊病历、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医保卡到参保所在地审核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是,异地就医起付标准金、个人自付比例按咸阳市统计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18周岁以上起付标准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6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学生儿童起付标准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8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同时,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等疾病治疗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患者先自付总费用的20%,剩余费用按咸阳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比例兑付。(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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