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阎莉 实习生 次多吉
钱包被偷,在追逐小偷的过程中,不慎将小偷刺伤致死。近日,这起历时2年的刺死小偷案,经市检察院抗诉,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尘埃落定。
2008年2月20日6时40分许,咸阳市居民张炎在市人民路一家网吧上网睡觉时,钱包被刘昌峰、赵格趁机偷走。7时许,有人叫醒张炎,告诉他钱包被偷了,并描述了小偷的体貌、衣着特征。于是张炎就与一同上网的朋友代超在附近的网吧寻找小偷,最后在一家网吧发现了符合特征的刘昌峰和赵格。张炎便上前向两人索要钱包,并说自己已经报警,刘昌峰与赵格见状相互推诿,都说钱包在对方身上。在厮拉过程中,赵格趁机逃走,张炎拉着刘昌峰的衣服不放手。此时,急于脱身的刘昌峰从袖口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让张炎松手放开他。两人从网吧厮拉到人民路国贸大厦楼下人行道上,张炎让代超打电话报警。当代超打电话离开时,张、刘两人扭打倒在地上,刘昌峰用刀在张炎的腹部捅了一刀,张炎用手抓住刀刃,将刀夺了过来,刘昌峰趁机沿人民路向西逃跑。张炎忍痛持刀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刘昌峰用拳击打张炎面部,张炎用刀在刘背部刺了一刀,当追至市中心医院附近时,张炎将刘昌峰抓住后,刘昌峰又用拳打张炎,张炎在刘昌峰身上连捅数刀,刘昌峰便蹲坐在地上。这时,张炎在旁边的IC卡电话上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后,将两人送进中心医院,刘昌峰经抢救无效,在当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张炎经鉴定为重伤。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张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市检察院发出抗诉,认为刘昌峰在盗窃张炎的钱包后,又暴力抗拒,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张炎,这已经是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抢劫犯罪行为,如果这时张炎进行防卫,可以用法律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来保护自己。但是,张炎中刀后将匕首夺下,刘昌峰弃刀逃离现场,这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抢劫犯罪的暴力手段已经停止,丧失了无限防卫的条件。只是刘昌峰对张炎财产(钱包)的侵犯仍在继续,张炎要阻止这种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也仅限于一般性的防卫。遗憾的是,张炎在对其财产权防卫过程中,采取了过于激烈的手段,向刘昌峰刺了数刀,其中两刀在要害部位,大大超过了法律对正当防卫的界限,已经具备故意伤害的犯罪特征,属于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刑法》234条对故意伤害犯罪规定三个量刑档。二档是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主要针对造成被害人重伤时适用;市检察院认为,在本案中,刘昌峰因为张炎的行为而死亡,因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在第二档考虑,又由于刘昌峰有严重过错,因此,建议在第二档内从轻判处。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炎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C)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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