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于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防动员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国防动员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咸阳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军分区司令员赵宽兴就《国防动员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防动员法》公布后,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请问为什么要制定《国防动员法》?
答:国防动员是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国防建设、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对于积蓄国防潜力,增强国防实力,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制定《国防动员法》是填补国防立法空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防动员法规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尚没有一部全面规范国防动员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定《国防动员法》,健全我国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际步骤。加强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建设,也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应当有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
第二,制定《国防动员法》是提高国家平战转换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安宁,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我国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为此,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做好应对准备。制定《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作出明确规范,为平时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切实提高国家平战转换的能力,确保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能够依法实施快速动员,为应对危机、遏制战争、打赢战争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制定《国防动员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保证新形势下国防动员建设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国防动员建设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工作已很难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国防动员法》,建立起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科学规范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国防动员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问:请介绍一下《国防动员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本法共14章、72条,内容包括: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
总体上看,本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着眼确立基本制度。本法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体各章规范了国防动员领域最基本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最根本的、管长远的制度,与已出台的有关动员法律法规相衔接,能够有效地规范国防动员各领域的活动,保证国防动员的顺利实施。
二是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在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适合国情军情的方针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坚持国防动员体系与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等等。本法把这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方针政策和成功做法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梳理,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确认,体现了本法的科学性、可行性。
三是注重突出重点内容。国防动员涵盖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诸多领域,涉及军队和地方诸多部门,需要规范的内容很多。本法把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作为重点,具体体现到各章之中,特别是对平时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的重要方面、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的要求。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本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既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益。如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既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民用资源征用的义务,又规定免于征用的范围及补偿办法。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
问:《国防动员法》对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与权利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做了规定。一是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二是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做了规定。三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做了规定。四是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做了规定。五是规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这些规定,把保证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与保障公民组织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体现了以人为本要求,有利于激励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
问:《国防动员法》为什么要规定特别措施?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本法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本法同时规定了实行特别措施的决定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和实施的要求。这些规定,完善了国防动员的措施和手段,对保障战时动员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问:国防动员委员会拟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国防动员法》的宣传学习?
答:《国防动员法》是我们期盼多年的一部法律。各级对做好法律出台后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十分重视,预先进行了筹划和安排。近期主要是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宣传。协调组织有关新闻媒体适度报道《国防动员法》的立法情况,全文刊登法律文本,市国动委领导发表电视讲话,使人民群众了解《国防动员法》的基本内容和法律出台的重要意义。组织广大领导、干部、职工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广泛参与《国防动员法》知识竞赛答题活动。面向社会搞好普及《国防动员法》知识的宣传。
二是抓好教育培训。有计划、分步骤、有组织地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充分利用国防动员工作机制,协调组织各级政府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学习《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系统工作人员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组织专题学习教育,为深入做好《国防动员法》的贯彻落实奠定基础。(本报记者 王鹏飞)(B)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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