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值班记者 冯旋 实习记者 吕聪 唐凯)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咸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新《办法》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明确了处罚的标准和依据。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应到市综合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清理的,要做到全覆盖。同时,建设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冲洗等相应设施;由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做到净车上路,对已造成遗撒、乱倒的现场及时清理,对污染的道路及时清洗;使用已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拉运建筑垃圾以及白灰、黄土、沙石等散流体材料。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综合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在市综合执法局注册登记,审验合格并提供担保后发给《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应倾倒在正规的垃圾填埋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填埋或其他处置场,不得擅自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或提供建筑垃圾倾倒场地。(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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