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常丽 实习生 梁静)面对市民纷纷关注的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政策,昨日记者自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咸阳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和工商局三家联手,涉及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物价员、销售代理机构和购房人四方签字,一系列给力政策将保证咸阳市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落到实处。
不得在标价外加价销售
凡在咸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从事销售二手房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统一按照相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办理明码标价备案监制,无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章一律无效。
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正在销售中的房源,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也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补办明码标价销售手续。已履行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正在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如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在备案有效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并履行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明码标价办理程序须知
开发企业在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待住建部门预售审批后,开发企业持预售许可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将其报住建部门用于商品房合同备案。
市物价检查所审核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对符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监制《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其他县市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由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主管部门按管辖范围将已监制的商品房价格,分别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公开透明联手落实政策
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辅助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份交给购房者,一份由销售方留存;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物价员、销售代理机构、购房人四方签字。
建立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物价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物价局、住建局、工商局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明码标价工作全面落实。
联席会议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肃查处,并依法处理和公开曝光。对不按实施细则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每套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将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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