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任伟圣 记者 刘伟)7月29日,秦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银汇款时输错账号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卢某某获得50000元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某某内侄张某与被告卢某某有业务来往,张某曾用原告的网银账号给被告汇过款,故在原告网银记录上留有被告账号。2010年3月25日原告通过网银向生意对象卢某支付货款时,不慎点击了被告卢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致使50000元货款汇入被告账号。原告当即发现转账错误,于是立即通过银行联系到了被告,被告当天查询确认账户上多了50000元,但坚称该款系张某基于与被告公司的代理合同关系支付的代理费和违约款,拒绝返还。原告诉至被告开户行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将本案移送被告居住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货款时,由于操作失误,致使50000元货款误汇入被告账号,且被告获得该50000元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被告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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