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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真相买了“凶宅” 仲裁裁决返还房款

来源:咸阳日报 2011-11-04 12:2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唐凯)夫妻二人倾尽积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不想却是死过人的“凶宅”。随后,市民李先生以隐瞒“凶宅”真相,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向咸阳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撤销购房合同,返还23万元房款以及赔偿精神损失、买房损失等。近日,咸阳仲裁委员会对这起买卖纠纷作出裁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

2010年底,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李先生夫妇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子。通过与原房主刘某沟通,李先生夫妇用省吃俭用积攒的23万元积蓄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一个星期后,便喜气洋洋地乔迁新居。

然而不久,夫妇俩从一邻居处得知,他们买的房子里曾经死过人,而且是非正常死亡。通过在街道、社区、小区物业证实,李先生夫妇确认自己买的房子在3年前确实发生了死亡事件。从此,夫妇俩经常被小区的人指指点点,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夫妇俩不堪心理折磨,找到中介和原房主刘某,要求退房。但中介公司却一口否认他们知道真相;原房主刘某也称不退房,建议李先生把房子卖掉再重买。“我不会再去欺骗其他人。”李先生夫妇说。今年8月,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夫妇俩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咸阳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刻意隐瞒了一些事实,这个事实对于申请人决定是否购买房屋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如实告知的行为,违犯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总则“不道德、有伤风化、违背公序良俗的买卖合同可视为无效”的规定,隐瞒“凶宅”真相可以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据此裁定,双方签订的买房合同无效,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23万元买房款。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精神损失,买房损失等其他诉讼要求,不予支持。(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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