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吴萍 记者 张文平)17日,记者从咸阳市卫计局获悉,卫计、扶贫、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出台了《咸阳市贫困人口医疗补充保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县市区卫计局作为投保人为各县市区扶贫办核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五保户)购买医疗补充保险,困难群众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达到90%以上。
《指导意见》是针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五保户)的医疗费,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破解贫困人员无力承担自负费用难题。
《指导意见》中明确各县市区卫计局作为投保人为各县市区扶贫办核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五保户)购买医疗补充保险。保障时间从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保障时间为三年,合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承办机构,提供全程服务保障。保障内容主要是承办机构对保障对象因意外导致身故的,赔付100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对保障对象患病住院的,按照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等政策性补助后,对个人年度单次或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医疗补充保险起付线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00%给予报销,实行兜底保障。医疗补充保险资金采取政府补贴和承保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形式解决,其中政府补贴承担60元/人/年,承办机构承担20元/人/年。补贴资金在市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参保人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凡符合医疗补充保险报销条件的,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医疗补充保险“一站式”服务窗口享受即时结算服务;参保人在市域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凡符合医疗补充保险报销条件的,可在各县市区政务大厅办理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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