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宏良 通讯员 师国栋)8月29日上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宣判了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原管委会主任李益民受贿、介绍贿赂案。法院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李益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万元;扣押被告人李益民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益民利用其担任西安曲江管委会副主任、西咸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00余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李益民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益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李益民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李益民归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且部分涉案财物已追回,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益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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