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朝霞通讯员刘宝靖雷琼)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冒充交警招摇撞骗的案件依法公开宣判,李某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执行。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驾车行至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马家堡高速收费入口处时,与康某等人逆行驾驶的大货车几乎相撞。李某下车后自称是前面交警队的,在摄像头里看到康某逆行违章,前来处理,称对方需交罚款5000元扣12分。康某一听对方是交警,自己确实违章,慌乱之下没有细想,就跟李某商量,愿意现场处理,希望从轻处罚。双方最后商定现场交2000元罚款。李某要求康某交现金,因无现金,康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2000元。康某驾车离开现场后才觉得事情不对,问路人得知前面并没有交警队,才知道被骗,随即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执行。2000元现金已退赔给当事人。
检察官提醒:警察执法着便装时会依法出示证件,处罚时也会出具规范的处罚文书,现场不能收缴大额罚金。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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