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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手机”后离开 是诈骗还是盗窃 听检察官以案释法

来源:咸阳日报 2020-04-17 07:3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吴红

近日,秦都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借他人手机后迅速离开,这种犯罪行为到底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本期关注结合案例,听检察官以案释法。

案件回顾:犯罪嫌疑人胡某利用QQ添加附近人的功能,添加李某为好友,两人相谈甚欢,没过多久胡某就约李某见面吃饭。其间,胡某以手机没电借用李某手机打电话接自己的妹妹为由,将李某价值五千多元的手机带出饭店,随后离开现场。

意见分歧:其一,胡某的行为是诈骗,应该构成诈骗罪。因为胡某虚构了其手机没电需要跟妹妹联系接她的事实,骗走了李某的手机。李某是基于相信胡某说的话,才将自己的手机给了胡某。胡某因此非法占有了李某的手机,其行为是诈骗,因此构成诈骗罪。其二,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胡某虽然虚构了其手机没电需要跟妹妹联系接她的事实,但李某只是暂时将自己的手机借给胡某使用,其并未对自己的手机失去实际控制。胡某谎称自己的手机没电,拿到李某的手机后,秘密将李某的手机拿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办理案件的检察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同时,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胡某在饭桌上借用李某的手机,手机仍然由李某占有,李某也没有因为胡某要去接自己的妹妹而将自己手机处分给胡某。因此,胡某采取假借打电话的方式,拿走李某的手机并逃走,应构成盗窃罪。

此案经秦都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胡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

法律链接: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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