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微娜 崔瑾)一个24岁的女孩,为了满足虚荣心,竟然把“贼手”伸向非常信任自己的好心人:盗走三原县城关镇李女士家中财物共计5300元。
2012年9月23日,宋某在三原县裕原路李女士卧室内,盗窃卧室衣柜现金3500元。10月21日上午9时许,宋某再次在李女士的办公室盗窃,将包内现金11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宋某将包又放回原位并在准备离开三原县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包内物品价值人民币700元。所盗物品、现金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据了解,李女士与宋某在途中认识由聊天相识,李女士颇喜欢宋某便带其暂住自己家中,没想到引狼入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宋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并积极退回赃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宋某系初犯、偶犯,遂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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