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樊洁 吴巧玉)开车撞人后因为害怕而逃逸,逃逸中打电话委托妻子报警。近日,三原县法院判决陈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9月20日19时许,陈锋驾驶车辆行驶至三原县一路段时,与前方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三轮摩托车侧翻时撞上了旁边的架子车,致使董佳、赵英受伤,肇事后陈锋驾车逃逸。董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认定,陈锋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锋电话告知妻子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委托妻子报警,陈锋于次日前往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随后,陈锋赔偿董佳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5万元;赔偿赵英经济损失1.2万元,取得了董佳家属及赵英本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锋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后委托他人积极报案,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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