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李莹)为获取不法利益,三人经商议干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造销售不合格水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月18日,三原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处胡某、俞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魏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2年六个月缓刑3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以7万5千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自2011年3月至案发,魏某从浙江人胡杨(在逃,化名)处大量购进假冒秦岭、矿山等商标的水泥袋,与胡某、俞某联系后,将这些假冒商标的水泥袋销售给陕西某建材公司。经该公司会计陈某提供账务显示,魏某共销售给该公司假冒商标水泥袋共22.78万条,从该公司领取水泥袋款196607元。胡某、俞某从魏某处购买回假冒商标的水泥袋。购买水泥的客户来该公司开票后,用这些水泥袋在该公司生产、加工、包装成水泥成品运回销售。经查证,赵某等3人共计销售假冒秦岭、矿山牌水泥673吨,以每20袋1吨,每吨210元计算,价值14万元。三原县公安局现场查扣假冒的矿山牌水泥10吨,而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三原县公安局当场查扣的10吨假冒矿山牌水泥进行抽样检验,该假冒水泥为不合格产品。(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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