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红)酒后的刘某和赵某因言语上的冲突,大打出手,刘某将赵某捅成重伤。近日,刘某被三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
去年九月,刘某、赵某等五人在县城一家饭馆聚餐,刘某和赵某双双喝醉。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相互谩骂,此时,刘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向赵某。经司法鉴定,赵某系重伤,伤残程度为八级。酒醒后的刘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4.2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刘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会无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故作出了上述判决。(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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