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樊洁 张永鹏)三原县一男子以自己行动不便为掩护博取同情,趁人不备在一家手机店盗窃现金7000元。近日,三原县法院对该男子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晓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去年12月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晓蹿至三原县东四路南段路一家通信商店内,趁人不备之际盗走吕某放在商店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另查明,1993年1月7日,被告人王晓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刑满释放。王晓患有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晓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系有前科,综合被告人各方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决。(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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