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晚上,李文持证驾驶轿车正在行驶中,不慎将他车前方同向行人张凯撞伤。
事故发生后,李文用自己的车将张凯送往三原县医院进行抢救,并拨打110报警,并于事故第二天向公安机关讲述事故发生经过。而被撞的张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凯无责任。
经法院调解,李文一次性赔偿张凯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3000元且已履行,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共计赔偿433000元,并取得张凯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文夜间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六个月。
■笔记心情: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法,以免酿成惨剧,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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