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派出所证明“非赃物”自己的装载机被人卖了
2009年7月,渭南人张宝山靠着从亲戚朋友和银行借贷的33万元,购买了一台柳工50型号装载机干工程。2012年4月10日,在同乡王某的担保下,张宝山将装载机租给咸阳的三原人卢某,并与其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等到了4月12日,却发现装载机已被卢某卖了。此时,他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随即返回老家渭南报了警。
接到张宝山的报案后,渭南警方很快将卢某、王某和白某抓获。在讯问过程中,白某竟然向警方出示了一张由三原县公安局高渠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白文起购买柳工50型号装载机情况说明”,说装载机是他经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并不是购买的赃物。
三原县公安局高渠派出所时任所长杨某承认,那份“正常买卖关系”证明是他们派出所开的,并且承认派出所并没有权力给经济交易开证明,派出所工作存在失误。由于工作做得不细不扎实,导致张宝山的装载机被非法卖掉,给其带来了经济损失,派出所确实有很大责任。
2012年10月31日,华商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高渠派出所时任所长杨某也受到了行政处分。
新闻回访
受害人仅得7万元退赃款大部分损失未追回
据了解,事发后不久,杨某就被调离高渠派出所。
2013年4月,卢某、王某和白某等3人均被依法判刑。但张宝山仅仅拿到了7万元退赃款,大部分损失未追回。为拿到应得的经济赔偿,张宝山多次往返渭南和三原两地的司法机关,但一直没有结果。
2014年7月10日,张宝山向三原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但三原县公安局认为“申请人的损失与高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无因果关系”,不予以行政赔偿。
2014年10月13日,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张宝山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三原县公安局承担国家行政赔偿责任36万元。2014年11月6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围绕情况说明书的合法性和情况说明书是否与装载机无法追回存在因果关系两个焦点问题,诉讼双方进行了辩论。
今年5月19日,张宝山说,开庭已经过去半年多了,但至今没有任何消息。但不管怎么样,他都会继续讨说法,为了这个事,他和他的家庭也因此发生了很多变故。
华商报记者 马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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