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
星期五
三原县人民法院
明知道无证驾驶的危险性,但曹达高估自己的驾驶水平,抱着一丝侥幸心理,于2014年1月,无证驾驶无牌汽油三摩车,在三原县城沿人流最密集的人民银行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政府街十字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正在等红灯的行人相撞,致两人受伤,其中一人为重伤二级,且两车受损。经认定,曹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曹达未离开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抢救伤者。后经三原县人民法院调解,自愿赔偿两名受害者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75000元,受害者均自愿放弃做伤情、伤残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曹达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在事故发生后,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系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曹达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曹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六个月。
笔记心情:27万多买的教训应该烙在脑海里了,以后再也不敢将安全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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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三原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