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 通讯员 徐微娜 崔瑾)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与一电动车相撞后,电动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原县一男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家住三原县男子杨某持证驾驶一辆已达报废期限的轿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一个三岔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事故,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致对方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杨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三原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应为主要责任,电动车司机为次要责任。
审理中,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540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中未减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4月28日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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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三原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