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 通讯员 吕鑫 吴巧玉)无证醉酒驾驶车辆行驶时,不慎将一名路人撞死,又与一辆车相撞。三原县一男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去年12月13日,三原县男子张某无证酒后驾驶自己的一辆微型车,前往富平处理工程上的一些事情,当他沿西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仁里段南仵路口时,与前方行人王某相撞,后又与由北向南由袁某驾驶的微型车发生相撞事故,导致行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经权威鉴定,张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7.4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经三原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袁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经济损失11.5万元;赔偿被害人袁某修车费用3500元。
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证酒后驾驶脱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分别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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