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文海宁)因吕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汽车,与自西向东驾驶手扶拖拉机的刘某相撞,造成刘重伤医治无效死亡。刘先后在旬邑县医院、交大一附院治疗共花费199800元,举外债10余万,吕某仅支付刘家属医疗费3万元、丧葬费2万元,后再未给予任何赔偿,后刘妻张某因经济困难向旬邑县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救助。
接到申请后,该院干警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受害人刘某死亡后,家里剩下妻子张某和不满8岁的小儿子,主要依靠4亩玉米所得维系生活,刘某救治时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如今欠下亲戚朋友外债10余万元,生活确实困难。
旬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吕系初犯,受害人无过错,且由于犯罪嫌疑人吕某的过错,导致申请人张某家庭生活困难。张某的申请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救助条件,及时作出了救助决定,救助金已于近日发放至当事人家属手中。(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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