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福林记者赵利宾实习生王敏)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却依旧不务正业,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苟某和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五年七个月和二年的有期徒刑。
41岁的苟某是雅安宝兴县人,200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入狱,2010年2月刑满释放。不久,他结识了在绵阳从事毒品交易的人员,并很快成为其中一员。2017年3月,吸毒人员赖某找到另一贩毒人员赵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随后,赵某找到贩卖毒品的三哥赵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商量好之后,赵某某安排苟某与赖某和赵某交易,赵某从中获取一定的“好处费”。交易刚刚完成,三人就被蹲守已久的公安民警抓获。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查明,赵某系江油人,有盗窃罪前科。2017年3月,赵某和苟某曾多次进行贩卖毒品交易,其中苟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0克以上,赵某从中倒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同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15日,苟某和赵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受赵某某的安排送货贩卖并收受毒资。被告人赵某帮吸毒人员赖某联络购买毒品,并加价出售贩卖甲基苯丙胺4.56克,从中牟利。二人的行为均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受赖某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购买甲基苯丙胺数量共计20.976克,其行为系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二被告人均有故意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综上,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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