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连续发文——
评审专家投出的每一票都关系着项目中标或者落标(含废标),在项目评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5月13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加上此前4月1日正式实施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双管齐下,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工作,给评审专家戴上“紧箍咒”。
□本报记者 李梓溶
专家上岗也需聘任
“对于评审专家的管理和执业,在国家层面上,除2003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外,近些年的制度建设近乎停滞。”据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如《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出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2010年出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2012年出台)等,在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工作规程方面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省级政府部门不能设置行政处罚事项,淘汰机制缺失,加之没有评审专家的执业道德规范,评审专家滥用权力、违法违纪、监管乏力等问题仍然存在。“各地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反响强烈,呼吁出台新的管理制度。”
4月1日正式实施的《实施细则》当中,新增的“专家聘任协议”尤为引人注目。“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和评审专家之间的关系,是聘任和被聘任的关系。”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两者之间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建立起明确的聘任和被聘任关系,被误认为是行政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导致财政部门的管理模式不科学,管理手段受制约。“现在明确评审专家资格聘任条件,不再设置模糊地带,专家需与财政部门签订聘任协议,方能‘上岗\’。”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认为,用协议约定财政部门和评审专家之间的行为,建立契约关系,去除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这对于评审专家、政府采购当事人、财政部门都有好处。
三级联动强化管理
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非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可以完成。为此,监管部门思考:“能不能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工作机制?”
于是,评审专家的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接收,并处理市级财政部门委托的事项,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初审、发放证书、保存档案,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集中公示、复审、终审、签订聘任协议和制证;评审专家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交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的续聘,由县级财政部门受理,市级财政部门核实有关事项,给出续聘意见,省级财政部门集中进行公示,决定续聘,并交由市级财政部门履行具体的续聘手续。“通过这样的工作机制的建立,下放了管理权限,加大了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助于调动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实施细则》还打破了评审专家基本上处于有进无出的状态,建立了定期淘汰和动态淘汰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专家劳务报酬有了“四川标准”
在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时,四川省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给地方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自5月13日起,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四川省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终于有了“四川标准”。《指导意见》规定,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同地同酬。
四川省连发两文,双管齐下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相关人员连连称好。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评审专家因有评审权在手,权力大,但以往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对之进行约束,现在有了相对应的细化条款,对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都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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