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雅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让行政执法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什么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怎样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所在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如何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具有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行政相对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依法履行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变更的,不作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违法取得的财物,按有关程序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怎样确定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审核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经集体决策后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视为批准人,按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上级行政机关改变责任追究按照什么程序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 2.上级机关交办或本机关清理检查发现;3.被审计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 4.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5.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6.被发现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处理决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抄送有关单位;对实名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其告知处理结果。《办法》明确,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核、申诉和控告。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理错误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在公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或者赔偿。《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雅安市此前制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如与《办法》不一致的,按《办法》执行。雅安日报记者彭华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雅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让行政执法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什么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怎样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所在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如何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具有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行政相对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依法履行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变更的,不作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违法取得的财物,按有关程序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怎样确定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审核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经集体决策后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视为批准人,按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上级行政机关改变
责任追究按照什么程序执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 2.上级机关交办或本机关清理检查发现;3.被审计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 4.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5.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6.被发现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处理决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抄送有关单位;对实名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办法》明确,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核、申诉和控告。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理错误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在公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或者赔偿。
《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雅安市此前制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如与《办法》不一致的,按《办法》执行。
雅安日报记者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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