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好好记者房佳)近日,全省公诉案件观摩庭在延安市黄陵县举行。省、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县区院的业务骨干参加了观摩。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任学理、杨艳在其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加入有毒、
有害物质“豆芽无根素”(又名“无根水”,含有6-苄基腺嘌吟),共计销售金额164912元。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任学理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被告人杨艳犯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庭审后,全体参加观摩人员开展了讨论座谈。座谈会上大家各抒己见,踊跃发言,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大家认为,今后,要加强法律文书书写的规范性,法律文书要力求做到文字表述准
确完整、格式规范;要提高案件审查水平,坚持全面审查,正确审查判断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此罪与彼罪的各种证据;要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出庭支持公诉要着装规范、语言规范,要重视庭上讯问、举证程序,发挥证据的综合运用效力,加强法庭应变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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