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西英)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随着《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今后,榆林市农民工工资将得到有效保障。
据悉,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该《办法》要求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企业及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所有生产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比例为工程核定概算或合同价款的3%。保障金须向银行专户存储,实行分档分批预存。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通知书》的要求到开户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井位审批手续。
《办法》同时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开户银行,从工资保障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将支付的情况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后30日,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保障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用工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保障金退还意见书到开户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及利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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