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进一步推动榆林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不断好转,办人民满意教育。近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教育局制定的《延安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八条规定》和《延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条禁令》。延安市教育局现面向社会公布,欢迎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延安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八条规定要求:一、规范课程和课时。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禁随意增减科目和课时,切实保证开齐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和相应课时。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开学、放假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中8小时、初中7小时、小学6小时)。严禁初、高中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组织非毕业班学生补课或上新课,严禁组织小学生补课。三、规范学业监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学科水平测试不超过二
次。严禁组织学生参加非教育部门安排的各类学科竞赛。四、加强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组织招生考试。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在规定区域外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不得随意发布招生宣传广告。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为其它部门和学校提供招生考试场所。五、加强教学用书管理。中小学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年度用书目录征订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滥发教辅材料或向学生摊派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和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坚持做到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严禁乱收费。七、严格学籍管理和控制班额。中小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严格规范学生流动管理程序,杜绝学生无序流动。任何学校不得随意劝退学生,不得剥夺学生参加升学考试的权利。 (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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