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党秀山记者刘晶)近日,宝塔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鹏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08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鹏伙同王哲在延安丽融肯德基快餐店内,趁无人之机将李娜放在桌上的女式皮包盗窃,包内装有现金200元,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延安某商厦购物卡7张,价值10000元(未消费)及一张农业银行卡。李鹏与王哲按照银行卡所附纸条上写的密码,到延安南门坡等处的农业银行门口ATM机上9次取走现金17100元,又到延安某商厦金店刷卡购买2条金项链、3枚金戒指,价值31725元,以上财物共计价值590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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