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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区灾后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来源:延安日报 2013-11-18 16:23   https://www.yybnet.net/

(二)一户出现多处住房倒损的,只能享受一户的农村建房国家补助政策。

(三)2013年8月3日前离婚的,只要有离婚证明并在8月3日前已分开居住,独立生活起居的就各算一户,分别享受国家建房补助政策。

(四)倒损住房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宝塔区农村居民,由住房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安置。

第六条集中居住区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成本,房价以物价、审计等部门审核为准。房价和安置对象享受的各项补助政策各计其值,房价与补助政策剥离。

第七条对纳入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的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八条房源分配由政府调控,各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安置对象分配房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出售房源。原则上本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建有集中居住区的,就地就近安置;未建设集中居住区的,由区灾后重建办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分配房屋指标安置。

第三章选址用地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用地要选址在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要避灾、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与大规划衔接。

(一)以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为住房建设选址依据;避开行洪区和洪涝灾害易发区域,满足防洪、排涝要求;有水源保证,其水量、水质应满足要求。

(二)选择少切坡、少挖方的地段,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远离噪声源、废气污染源、危化品储存点、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等不宜人居的场所。

(三)与相关规划衔接,避免基础设施建设引起农村住房重复迁建。根据规划调整审批权限,乡级规划调整方案由市政府审批,需要调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同时报调整方案,同步批准。

第十条允许将在城镇实施的住房重建项目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实行“只转不征”。征地价格以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土地统征部门标准执行,鼓励农民以“土地使用权换建筑”,政府用“建筑换土地使用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宝塔区因灾在重点镇和新型社区建设集中居住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质量和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延安市《城乡居民倒塌损毁房屋重建工作指导意见》(延政办发〔2013〕116号)、《延安市复合型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延发改发〔2013〕454号)、《关于整合资金加快城乡受灾居民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延政办发〔2013〕135号))和《宝塔区灾后重建规划》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宝塔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集中居住区是指因灾在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简称城镇)由区政府确定建设的居住小区。

第二章安置对象和重建住房补助标准

第三条项目实施主体是集中居住区所在乡镇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集中居住区安置对象是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的农村居民、因灾需要进入城镇集中安置的受灾农村居民。首先保证安排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的农村居民,其次可安排因灾需要安置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整合受灾居民住房重建补助、扶贫移民搬迁、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经营收益、扶贫专项资金、对口援建帮助、社会募集等资金,用于受灾群众住房重建。

(一)受灾群众在整合项目中每户累计享受的补助不超过扶贫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二)进入城镇集中居住区的房屋倒塌和房屋严重受损户每户按6.75万元标准补助,经市区两级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户,每户再补助1万元。

(三)因灾需要进入城镇集中居住区安置的农村居民每户按4.5万元标准补助。

(四)补助兑现方式根据资金来源渠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毁户的户数认定,以2013年8月3日前户籍为准;对低收入户的认定,以2013年8月3日前市区两级扶贫部门在册登记为准。

(一)“一户多家”即2013年8月3日前一户分成多家,各家有自己的生产资料、有相对独立住房等组成几个独立起居的家庭,但未在公安机关登记分户的家庭按有几家算几户享受国家建房补助政策。“一家多户”即一个家庭多个户口本,但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按一户享受国家建房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集中居住区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执行。

(一)集中居住区建筑设计要体现地方特色,符合本区域总体规划。

(二)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不高于25%,绿地率不低于35%。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位、停车库,停车率不低于

30%。

(三)集中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采用集中供热的居住区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考虑燃气、通讯、闭路电视、智能化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四)集中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教育(幼儿园)、医疗卫生(卫生室)、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章前期审批

第十二条集中居住区凡是列入保障房建设项目的,按照保障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审批程序,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中省投资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报区经济发展局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由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由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正式概算审查意见后审批。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附用地测绘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预审意见、环评意见、节能评估意见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区经济发展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和内容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三)对在建设工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指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地质勘察所揭示的地质条件差异)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初步设计报批的程序向经济发展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主要新闻媒体,对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监督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住房建设按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加强新建房质量管理,邀请受灾户代表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住房建设项目进度实行月报告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区灾后重建办公室。

第六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九条建房资金筹措。

(一)整合住房建设资金和项目。集中居住区的农村受灾居民住房重建与扶贫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扶贫专项资金等项目资金整合使用。

(二)安置群众预交购房款。集中居住区基础做到正负零,确定安置户数,基本确定房价,安置户预交总房价的30-50%,主体完成后,预交总房价的10-30%,交房时交清剩余房款。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设立一个专账用于承接区财政专户拨付的建设资金和安置户预交付的购房款以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对所有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启动后,根据住房施工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截留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款结算,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重建住房项目完成后,由区灾后重建办统一安排审计,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陕西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报市灾后

重建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登记,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部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预留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现质量问题的,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4日内退还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集中居住区建设单位要收集、管理好所有建设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集中居住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进行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在宝塔区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共同做好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区灾后重建办负责综合协调,农村住房重建组负责督导推进居住区住房建设;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项目监督检查;区住建局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区规划局负责批后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区新农办负责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协调指导;区安监局负责住房建设项目的安全综合监管督查;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并会同民政局管理各类捐赠或援建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物价局负责建设项目成本核算;区审计局负责建设项目决算审计;考核督查组负责考核住房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严格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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