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浩楠)为进一步完善孤儿社会救助制度,为孤残儿童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近日,榆林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结合榆林市实际,对1998年出台的《延安市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收养安置(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全社会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高度关注,原来的《办法》已与目前孤儿保障工作不相适应。针对这一情况,结合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榆林市民政局就新的《办法》做出六处修改。一、收养对象中增加了收养社会弃婴;二、将原来收养条件的年龄限制由12岁调整为14岁;三、取消了收养对象的城镇户口限制;四、取消了要求智力发育基本正常的要求;五、将无传染性疾病的要求细化为无甲类传染性疾病,无不适合群体生活精神疾病(自伤、伤人);六、细化了弃婴的收养程序,要求移交单位提供《弃婴(儿)捡拾证明登记表》和《弃婴(儿)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确保手续完备,接受准确无误。
《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榆林市对孤残儿童的关爱,给社会广大群众提供了可以献爱心的公益平台,让无家可归的孩子拥有了温暖的家庭,为孩子们提供了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机会。同时,《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榆林市孤儿救助模式,对解决榆林市孤残儿童的收养安置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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