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玉峰记者高乐实习生强婷婷)邮政企业职工白某未获批准长达6年不上班,却向单位索要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近日,这起曾在延川县传得沸沸扬扬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最终有了结果。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作出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和不予补发工资、生产奖金、福利补助
及不予经济补偿的终审判决。
白某原为延川县邮电局稍道河邮电所跑步班邮递员,在一次信件投递中扭伤右脚。2008年12月5日和12月26日,白某先后两次以工伤医疗等理由要求请假,但未获主管领导批准。其后,白某离开单位,一直没有上班。2012年11月,他以工伤各项待遇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解
除劳动关系。经裁决,延川县邮政局给予其补发不上班期间的工资、生产奖金、取暖费、降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对此结果,延川县邮政局不服,提起诉讼。延川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等相关规定,被告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有权解除双方劳
动合同关系,且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后,白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白某从2008年12月起,以需治疗工伤及索要工伤鉴定书为由先后两次向被上诉人要求请假,在未获得批准后离开单位至今没有上班,脱岗工作长达6年之久,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同时,又因上诉人白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一审判决解除延川县邮政局与白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不予支付白某的各类经济补偿是合理的,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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