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姜黎明于晖)姜先生订了一辆轿车,后因经济原因无奈放弃购车,但商家却故意混淆“定金”和“订金”概念,拒绝退还订金,最终在消协的协调下,姜先生得以索回订金。
近日,家住海阳凤城的姜先生在汽车经销店看中了某品牌一款轿车,当场预交了1000元订金,并签订了购车协议。谁知才过了几天,姜先生因家庭变故需取消买车计划。他找到商家说明情况,希望退还订金。但商家先说交的钱是“定金”不能退,后来说国家规定“订金”也不能退,最后又说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已向厂家发出订单,要退钱厂家也不答应。双方协商不成,姜先生投诉到海阳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经过调查证实姜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后,便通知销售商前来调解。在详细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消协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销售商开具的收款收据,上面写的是“订金”,在购车协议中出现的也是“订金”。消协工作人员解释,“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经销商应该全部退还订金。
在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交钱订车、签订合同或协议时,都应做到详细审查每一条款,分清“订金”与“定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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