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董方义通讯员孙小俊)“前后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却因一片芙蓉花引起争执,导致两邻居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近日,海阳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因一片芙蓉花引发的纠纷案件。
程某与丁某均是海阳市某村村民,并是前后邻居,程某居住在村东水泥路北面,丁某居住在水泥路南面,门朝东,屋东是条土路,土路与水泥路的交接处路旁是一棵正开花的芙蓉树。
2010年7月17日下午因芙蓉花落满地,于是程某将满地的芙蓉花清扫在水泥路和土路交接处。丁某发现后,对程某的举动不满,就把程某刚刚扫完的芙蓉花向程某踢了过去,为此双方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指点,后丁某将程某推倒在地,程某从地上起来后回家拿出扫帚,丁某一看她拿出扫帚,也回家拿一把扫帚,双方展开了一场扫帚大战,程某右眼被打伤,后程某和丁某被邻居拉开,程某便报了警。程某于当日在该村卫生室治疗,经诊断为右眼外伤,花医药费936元。
程某要求丁某赔偿其误工费,按照2010年农民人均收入计算37天为621.6元,程某要求赔偿620元,护理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为117.3元,程某因每天去卫生室挂吊瓶,主张生活补助费按每天3元计算7天为21元。2010年9月30日海阳市公安局出具调解终结书,终结书要求丁某负全部责任,要求丁某赔偿程某医疗费1020元,丁某不同意,于是程某来到海阳法院起诉。
海阳法院认为,原告程某将芙蓉树落下的花清扫在水泥路与土路交界处,此处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丁某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推倒,随后双方又发生厮打,被告用扫帚打原告时造成原告右眼外伤,对此因原告先回家拿扫帚出来与被告对打,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不应通过打仗的方式将原告致伤,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主张护理费,因原告程某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病历也没有记载需要护理,所以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误工费因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应予准许。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936元、误工费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元,合计1577元的70%为11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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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海阳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