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王鹏)职工孙某,在烟台某工贸公司打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工作中发生事故住院后,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孙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孙某,海阳市人,今年44周岁。据他申诉,2012年9月28日他到烟台某工贸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他被派到公司所承揽的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工作。去年3月17日,孙某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住院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帮着护理。孙某和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问题发生争议,申诉到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确认自2012年9月28日至申请仲裁之日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审理中,孙某向仲裁庭提交多个证据,有考勤打卡记录、工作证、更名通知函、工资卡明细、住院病历和伤脚事故证明。
庭审中,孙某所在单位辩称,公司2013年3月1日成立,孙某要求确认自2012年9月至申请之日期间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孙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其日常工作不受单位管理且其考勤和相关报酬不是由单位确认的。
经审理查明,孙某于2012年9月到某第三方公司工作,该公司承包烟台某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外协工作。2013年3月某工贸公司取代该第三方公司在烟台某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揽的业务,孙某也继续为某工贸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未对劳动关系提出终止。
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孙某所在公司主张孙某日常工作不受单位管理,且其考勤和相关报酬不是由单位确认,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仲裁委对单位答辩主张不予采信。孙某以单位名义从事劳动,根据他提交的证据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孙某主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最终,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如下:孙某与单位自2013年3月1日起至申请仲裁时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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