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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撞人车主与车手被判担责, 法院认为,车主未买交强险,应与肇事者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

来源:烟台晚报 2016-08-19 10:05   https://www.yybnet.net/

YMG记者李珑通讯员翔宇

今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起摩托车撞自行车肇事案维持了原判。2012年腊月,莱州市民老闫骑自行车外出至一家饭店门前左转时,被后面顺行的骑摩托车的刘某撞伤。交警认定老闫与刘某负同等责任。

这起案件复杂之处在于,刘某的摩托车是借来的,一审法院判决车主与肇事者共同担责。一审两被告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摩托车撞伤骑车人

事发时距离过年没有几天时间了。18时许,老闫骑着自行车打算去市场看看还需要补点什么年货。那天天挺冷,老闫头上顶着棉帽子,穿着大棉衣,不方便往后看。隆冬天短,傍晚时天已擦黑,是视线最不好的时候。

走到莱州城区一家饭店门前时,老闫向后瞄了一眼,打算往左拐。因为视线不清加上他帽子挡着,没看到一辆摩托车正在机动车道顺向驶来。老闫拐到机动车道时,“砰”地一声被摩托车撞了出去。

老闫伤得不轻,在医院住了将近一个月,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胫骨前肌肌腱断裂、骨盆骨折。一系列的手术,老闫花了2.5万元治疗费。把老闫送到医院时,骑摩托车的刘某垫了1000元钱,剩下的钱,都是老闫自己掏的。

烟台某司法鉴定所在事发两个月后对老闫的伤情出具了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为他的伤构成九级伤残,建议住院期间由两个人护理,出院后由一个人护理。

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共同担责

看似简单的肇事,其实隐情不少。交警部门调查发现,骑摩托车的刘某根本没有驾驶证,他开的车没有按规定年检,也没有交强险。根据监控和划痕可以判定,刘某当时车速很快,超速了。老闫虽然是被撞的一方,也有一定责任。因为他在左转穿过马路时,没有下车推着走,也没有确认安全。当地交警在事发半个月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刘某和老闫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双方第一次对簿公堂时,老闫提出,自己一方的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7万元以及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10万元。

这次开庭,老闫是原告方,而被告不仅有刘某,还有他亲戚家的哥哥杜某。这又是一件让人意外的事儿,因为刘某的车,是向杜某借的,杜某才是真正的车主。

车是借的?车主不承认

前面说了,刘某是无证驾驶摩托车,更让人意外的是,这车根本就不是他的,而是他亲戚家哥哥杜某的车,这车不仅没年审,还没有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据被告刘某称,出事那天,他去看望亲戚,也就是杜某的父亲,看到杜某的摩托车放在院里,没打招呼就骑出来了。被告杜某在法院上频喊“冤”:自己根本不知道刘某把车骑走了,还撞了人,怎么就能成了被告。为此,杜某还找了一位证人,证实事发当天,杜某一直在莱州一个工厂内打工,从事发当天早晨7时一直到晚上8时,中间没跟刘某联系过。他据此辩解,不是他把车借给刘某的,是刘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车私自开走,因此,他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车主应担责

既然骑车撞人的刘某不是车主,那么真正的车主杜某应担什么样的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法院也确认采纳。

摩托车是杜某的,按法律规定,他负有为该车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义务。虽然两名被告及一名证人都证明刘某没有通过杜某,私自把车骑了出来,但因为杜某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车主杜某依法买了交强险,那这次事故,保险公司就赔了。既然杜某图省钱不买交强险,那就对不起了,你也帮着赔点儿吧。

另外,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也指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一般应是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老闫的损失,刘某应首先在相当于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老闫损失,余额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承担60%。杜某则应该在相当于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刘某不能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排除法院不认定的数项赔偿,老闫本次经济损失计10万元,由刘某在相当于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万元,余额近两万元,由刘某赔60%,即1万余元,剩下的老闫自己承担。杜某在8万元内对刘某不能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刘某、杜某两被告不服,杜某上诉时再次强调,车是刘某自己骑走的,自己并不知情。刘某则认为,交警已经认定事故双方系同等责任,应负50%责任,而不是60%。

负责二审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分析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杜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法定险),且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杜某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费限额内予以赔偿;杜某上诉时称车是刘某私自骑走的,他并不知情,证据不足,也有悖常理。上诉人刘某作为机动车实际使用人,还应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的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责任承担比例问题,机动车多承担10%,于法有据。本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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