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可有的商家却私订“行规”:只能拿小票去换发票,一旦超过时限,就堂而皇之地拒开发票。消协认为,商家拒换发票违反了有关法规;地税12366工作人员表示,对这种行为,消费者可投诉举报。
现象:小票“过期”餐馆拒换
“早知道换个发票这么费劲,当天我就该换,也不用拖到现在这么麻烦。”昨天上午,家住龙口市东城区的王女士拨打96110,诉说了自己遭遇的一件烦心事。
去年“十一”期间,王女士在超市买了个电磁炉。按照这家超市的规矩,购物只给小票,不给发票,如果顾客需要,待购物结束后到总服务台,凭小票兑换发票。偏偏当时王女士接了个电话,一着急就把这事给忘了,回家才想起来,以为有小票为凭,万一电磁炉坏了超市还能不管?
今年2月初的一天,电磁炉还真坏掉了。王女士找到售后方,对方表示没有正规发票,不能免费保修。王女士忙去找超市索要发票。工作人员核对后说:“去年的小票不能换发票,时间太久了。”王女士投诉到龙口工商部门,经调解,讨回了应得的发票。
从96110反馈的情况看,小票“过期”难换发票并非个别现象。今年3月底的一天,家住芝罘区幸福中街的余先生到附近的一家快餐店吃饭,饭后忘了换发票。5月24日晚,有朋友问余先生有没有餐饮发票,余先生便找到当时的小票,次日打电话询问快餐店。“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对我说,当月给的小票必须当月换发票,隔了两个月了肯定不行。”余先生说。
昨天下午,记者在南大街、青年路及幸福中路部分超市、餐馆看到,不少消费者根本不习惯去换发票,手里的小票往往还没出门就丢弃了。等日后想起来开发票,难免会遭遇“过期不换”的麻烦。
调查:拒换发票只因报税麻烦
“小票过期,发票难换”这一现象,主要存在于餐饮场所、商场和超市。连日来,记者随机对市区多个商场、超市、餐饮店进行了调查,发现多数商家对购物小票兑换发票都设了时间限制。
在南大街上的一家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顾客要“补换发票”,一般要求当天兑换,最长不超过30天。“这是‘行规\’吗?”记者询问。她有些为难地说:“不止我们一家,你换别家问问,都一样。”
而另一些商家的规定则令人感到不合情理。例如,在幸福三村附近的一家餐馆,记者得到的答复是:“小票换发票不能跨月。”哪怕顾客在4月30日消费,到了5月1日小票就算作废了。“跨年、跨月的小票都不能再换发票,最好吃完饭就换,省得大家都麻烦。”餐馆经营者如是说。
照商家所言,“小票过期不开发票”俨然已成“行规”。这规矩因何而来?大多数商家均表示“无可奉告”,只有南洪街上的某餐馆经营者孙先生向记者透露,他有朋友是开超市的,“超市财务报税是按月进行的。明明是上个月买的东西,非要这个月来开发票,超市会为了几个人单独去报税吗?”
提醒:商家拒换发票市民可举报
商家对于“小票过期不换发票”的解释,在消协及工商部门看来,有行业“潜规则”之嫌。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律法规对于“小票换发票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商家的做法就是正确的。
“延期开发票,对于商家报税可能会造成一定影响,可这个理由不够充分,商家不能以此来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从情理的角度考虑,消费者没有当天兑换发票,但时间稍短的话,商家不应拒绝;如果时间太长,延期几个月甚至一年,确实会给商家的经营带来麻烦,这样的话,商家不开发票,也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无论一天还是一年,商家都没有任何理由推诿。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就是说,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既是责任也是义务,拒绝开发票,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地税热线12366进行了咨询。12366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税法中也没有关于“小票有期限”这样的规定,商家不应为了自己的方便,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规定小票期限。消费者事后兑换发票,商家不应设置条件来限制。否则,消费者可拨打12366或到当地税务机关投诉举报。
YMG记者徐睿通讯员姜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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