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被害人盖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龙口诸由观镇大宗村路段行驶时,将骑电动自行车老人老赵撞倒致轻伤,盖某面包车前侧撞击轻微凹陷。事后盖某到医院看望伤者时,遭到老赵的儿子小赵拳打脚踢,致使右侧第9、11根肋骨骨折。
2013年7月,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人小赵当庭翻供:“我不认罪,我只踢了他(盖某)腿部一下,没有踢他的胸腹部!我认为他的伤是肇事中造成的。”一起简单的伤害案件,因为被告人的翻供而使庭审陷入僵局。公诉人在果断申请延期审理后,立即再次询问了被害人,就案件的细节反复挖掘,果然公诉人在其中发现了制敌的法宝。
“肇事时我车上还有很多人。”庭审后盖某的一句话提醒了公诉人,公诉人迅速调取了盖某肇事卷宗,查看了坐在盖某车上5名证人的证词,并逐一走访证人,证人均证实盖某肇事只撞伤他人,自己没有受伤。
但作为控方,仅仅有这一份证据,还不足以证实盖某的伤势是被告人殴打造成的。在再次的梳理案情过程中,公诉人突然意识到,作为案发地点龙口市北海医院住院部,肯定都装有摄像头。这一想法很快就得到了印证,公诉人从调取的监控录像锁定了被告人赵某两次动手殴打被害人的画面。
公诉人没有就此止步。为了寻找关键证据,公诉科启动疑难案件集体研究会议,并再次调取了肇事卷宗,发现现场事故照片显示盖某的车辆只是车前头表皮轻微凹陷,前挡风玻璃有裂纹,车内并未造成任何损坏。
他们就此咨询了肇事办案民警,民警认为,此种轻微肇事致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但如何让沉默的伤情指证被告?在火速联系专家之后,法医学专家根据受伤部位结合案情提出致伤意见:人体第1-7肋称真肋,第8-10肋称假肋,第11-12肋称浮肋。根据人体肋骨结构以及力学原理,肇事车辆驾驶者通常会因方向盘挤压造成真肋受伤,浮肋很少骨折,即使骨折需要很大的外力。在此案中盖某轻微肇事,车辆没有严重挤压变形情况下,作为驾驶员不会因肇事导致右侧浮肋第11肋骨折。被害人盖某的轻伤肯定是殴打造成的。至此,专家的意见解析疑云,公诉科在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让专家出庭作证!让盖某受伤部位成为会说话的证据!
在二次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证人证言,播放殴打的监控录像,提请了专家出庭作证,面对强大的证据体系,被告人终于低头认错,当庭承认自己的罪行。法庭也对公诉人补充的证据全部采纳。最后,盖某获得7.1万元的赔偿款。
能够获得当事人认可,是对一个检察官不懈努力的完美回报!丛姝玉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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