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6日讯(记者 冯瑜)今天,从省检察院获悉,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烟台龙口“8.20”公交车纵火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出示的证据、发表的公诉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
2014年8月20日,烟台龙口市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刑事案件,1路公交车被人为纵火,多人死伤,犯罪嫌疑人徐孝福于2014年8月22日被抓获。检方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徐孝福与其妻栾桂莲2011年在居住的龙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逄家村旧房改造过程中,没能及时分到一期住房,为此不断上访。2013年8月26日,栾桂莲在上访过程中坠楼身亡,被告人徐孝福因此不断上访。因诉求未得到解决,徐孝福产生放火焚烧公交车来引起社会关注的极端想法,遂于2014年8月20日一早,在家中用一约500毫升的矿泉水瓶装满汽油,放入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当日8时15分许到达龙口市龙矿商城公交站点,登上1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龙口市道恩集团附近时,乘车人数逐渐增至40余人,被告人徐孝福趁人不备,在手提包内秘密拧开盛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将汽油撒到包内衣服上。当车行至龙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塞公司东龙化村路口附近时,被告人徐孝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包内衣服点燃,扔在公交车中间过道,引发车内大火,多名乘客未能逃离,致3人死亡、6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和车辆毁损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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