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李珑通讯员曲岩)龙口市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一起民间借贷诉讼。原告持一张65万元欠条要求被告还钱,被告却称这张欠条是在自己被威胁的情况下写的,不能算数。
开庭当日,原告肖某持一张借条,称被告孙某于2008年曾多次向其借款共计650000元,经过肖某多次索要,孙某于2009年1月向肖某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孙某当庭辩称该借款并不属实,原告肖某与孙某曾系同事关系,经孙某介绍二人曾在一起做生意,后生意赔了。2009年1月的一天,肖某带几名社会人员找到孙某,威胁要求其返还做生意投资的钱,孙某因害怕吃眼前亏,才不得已向肖某出具了借条。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采访中法官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借贷双方达成借款意向后,借款合同仅为成立,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实际交付借款后,民间借贷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仅持有借条向借款人主张借款事实能否成立呢?
法官表示,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并不仅凭“借条”判案,而是一般会审查一下情节:一看双方的关系。双方是不是亲戚,是不是朋友,是不是同事,是不是生意伙伴,是否有过经济往来,这些事实都代表着双方的生活联系程度。如果双方生活联系程度比较紧密,符合普通民间借贷案件的一般表象特征。如果双方并不认识,或并不熟悉,则借款行为就存有一定的疑点。
二看借贷的数额。借贷数额的大小,往往决定是否符合交易习惯。一般较小数额的借款行为,符合现金交易的习惯,因此仅凭借条认定借款事实的可能性比较大。但较大数额的借款,法官往往会考虑出借人的职业,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的用途等,并非仅凭借条即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看借款交付的行为。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数额越来越大,大额现金交付越来越多。法院在审理大额民间借贷行为时通常会认真审查借款是否真实交付,通常最可靠的查证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其他的还有现场证人、现金收条等其他辅助证据。
法官提醒说,民间借贷行为借条仍是最关键证据,借款行为发生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并妥善保存。法官建议市民,大额借款行为发生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并仔细保管银行相关单据,如果条件允许,借款时尽量邀请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随着现代民间融资行为广泛兴起,人们应当学习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在交易中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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