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不享受三包”、“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三大“霸王条款”在烟台市最常见。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商家设“霸王条款”最高将会被罚3万元———
本报10月22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姜黎明)“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赠品不享受‘三包\’”……生活中,类似种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不胜枚举,而相关法律法规又没有提供处罚依据,使得工商部门和消协只能进行调解或从道义上对商家进行谴责。
今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善。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霸王条款”无效,工商部门可对违反《办法》的商家进行处罚。
霸王条款一赠品不享受“三包”
为吸引顾客,不少商场超市经常采用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的方式来搞促销。这种方式产生的纠纷一直是居高不下:某些商家在“奖品”或“赠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往往拒绝维修、更换或退货。对此,市消协指出,这就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应注意,无论是赠品还是奖品,出现质量问题同样享受“三包”。
市消协表示,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因此,即便是“奖品”和“赠品”,也应享受“三包”。
霸王条款二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时下,有的商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完全无视消费者的权益,干脆在柜台上贴出告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有“三包”也没用。
“这就叫‘免责告示\’,是比较常见的‘霸王条款\’”,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商场、超市等地位强势的一方,往往会占据主导,直接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过滤”掉,保留下来的都是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在免责告示当中,“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出现几率是最高的。2009年接到的投诉中,霸王条款类投诉主要集中在商场、超市等服务行业,消费者对商家单方面提出免责条款的投诉占据相当大比重。
“有的商家之所以‘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就是怕麻烦,怕担责任”,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刚刚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此外,根据《消法》规定,商家应保证商品货真价实,没有权力为自己单方面免责。“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这种霸王条款,是商家的单方要约,对消费者不构成任何约束力。
霸王条款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最终解释权”存在于生活中的各个角落。逛街时很多人都会收到商场、超市或公司的促销海报,如果仔细看,总能在某个不起眼的角落发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商场、超市、公司)的一行小字。
在美容院办会员卡,可以享受最低五折优惠,但前提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消费一定金额;在饭店拿代金券消费,服务员说了,一次只能用一张代金券;在商场看到儿童书包“买一赠一”,拿到赠品后发现,“赠一”原来赠的是铅笔……
也许是生活中见得太多了,许多市民似乎对“最终解释权”已经感到麻木了。采访中,多位市民向记者表示,“很平常啊,超市搞促销,当然是人家说了算”。因此,许多市民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往往不愿跟商家去费力计较,而是自认倒霉。
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最终解释权”其实是商家和消费者签订的一种不平等条约,实质上就是一种格式合同。“最终解释权”保护了商家的权益,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消法》规定,格式合同如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相关链接商家设霸王条款将被处罚
当前,商家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市消协负责人表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于今年11月13日生效后,这种局面有望得到改善。
据市消协介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市消协负责人表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商家如以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而该行为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惯用霸王条款的商家起到震慑作用,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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