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4日讯(YMG记者孙致霞)记者今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要求,烟台市对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新的调整。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即目前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从3.50%调整为3.85%;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从4.05%调整为4.455%。对12月6日前已审批未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利率按调整前利率执行,对于12月6日以后受理的贷款,执行政策调整后的利率。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上述政策自2010年12月6日起实施,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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