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高可要求“三倍工资”
小宋去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开发区某广告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个月,小宋因与公司负责人薛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一气之下辞职。现在,他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林士俊律师表示,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其实有两种方式来维权:除众所周知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之外,《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三倍工资”一说:“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并限期订立劳动合同。”但这个“三倍工资”指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具体哪种方式可以使劳动者所获权益更大,还要结合自己的工资水平来衡量。
拖欠、克扣工资可要“50%-100%”赔偿
刘刚在福山区某装饰公司工作,自3月份开始,因该开发商迟迟未向刘刚所在的装饰公司结算工程款,该公司一直拖欠着包括刘刚在内的12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七万余元,刘刚和几个工友商量了一下,准备通过法律方式追讨自己的工资。
林士俊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均对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除及时足额支付外,对额外赔偿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其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要“1至5倍”的赔偿
邓大姐在某物业公司任保洁员,该物业公司向包括邓大姐在内的所有保洁员支付的月工资仅为1000元,尚未达到烟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且不缴纳社会保险,邓大姐想了解法律上对企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有什么规定?
林士俊律师表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两种维权的主张方式,其中,《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和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而《最低工资规定》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可要求“50%-100%”的赔偿
唐伟在某物流公司任司机。上个月该公司因业务不景气而大幅裁员,唐伟也在被裁之列,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向他支付过一分钱的经济补偿,唐伟想了解一下向自己这样的情况,法律对单位是否有惩罚性规定?
林士俊律师表示,《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样规定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额外补偿,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均规定了额外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则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主张加付赔偿金。
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最高可要求“600%”
小李在市区某快捷酒店任大堂经理,前阵子因与顾客发生争吵被投诉,酒店方面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将小李免职,小李心情有些郁闷,就向酒店方面申请提前休今年的年休假,但酒店却不同意,小李有些气愤,其2010年的年休假企业就没让她休。她想了解国家对不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有什么规定?
林士俊律师表示,目前国家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主要依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两个法律文件。
其中《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法第十五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又不支付未休年假300%的报酬的,劳动者可再要求加付相同数额的赔偿金,这么算下来,带薪年休假工资最高可要求“600%”。
病假可要求“80%的工资”
宫大姐前阵子因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向单位请了病假。但在其病愈出院后,为该期间的工资问题和老板发生了争吵,老板称单位实行计件工资,这期间她一直没工作,不应当发工资。宫大姐一气之下将该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但在病假工资的数额上犯了难,有人告诉她是60%,有人告诉她是70%,还有人告诉她是80%,那么病假工资到底应当发多少呢?
林士俊律师表示,有关病假工资的比例问题,在《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中第一条即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
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却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该规定明显系“兜底规定”。
据此,病假工资劳动者既可要求本人工资的“60%至70%”,也可以要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显然前者对劳动者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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