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
任期5年连任不超二届
公民担任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岁、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身体健康。同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在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推荐,也可以由符合担任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自荐。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检察工作的需要,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的相关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确定人选,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二届。
◎监督范围:包括七类案件或事项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京波告诉记者,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包括七个方面:(1)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4)拟不起诉案件;(5)拟撤销案件;(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检察部门对监督工作的启动、开展、反馈等具体环节,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应当接受监督的案件,若没有履行监督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上级检察院要进行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检察院依照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与此同时,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等检察机关现有的办案规定,也能有效防止下级检察院不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现象的出现。
◎新闻链接:
试点7年监督80件
2003年10月,山东省检察机关成为首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省份,烟台市检察院试点七年来,共监督案件80件,其中,拟不起诉案件19件,拟撤销案件45件,不服逮捕决定案件14件。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国利明泽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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