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今年年初,杨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2万元,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后杨女士按照认购协议约定时间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杨女士在看了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以后,认为某些条款不公平,要求开发商进行修改。售楼小姐称合同文本都是公司统一的,不能进行任何修改。杨女士于是拒绝签字,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解答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的李洋律师分析说,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杨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认购意向书》以后,交纳了2万元定金。根据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杨女士按照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开发商售楼处要求签订合同,因对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有异议,要求进行修改,而开发商不同意修改,导致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能订立。应当说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既不属于杨女士,也不属于开发商,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因此,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认购定金退还给杨女士。专刊记者丁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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