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拆迁许可证看看”、“小卖部当然要置换门头房”……连日来,胜利区片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在跟一些未搬户交流过程中,未搬户提出的上述诸多问题,都凸显了其对征收政策的误解或人为曲解。或许,有的未搬户并非故意而为,那就应该积极听取工作人员的解释和劝告,尽快交房,多争取一点选房的主动权。而那些明知故问的未搬户,到头来占不了一点便宜,只能等到法院一纸强制执行的决定,更应该三思。
拆迁许可证,是2001年6月13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政府为规范拆迁行为,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单位所要求的。在拆迁之前,不但要有《拆迁许可证》,还需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相关资质。而今年1月份国务院新颁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新条例》颁布后,征收主体已由企业变成政府,原来的五要件变成现在的“四个规划”,就是指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而胜利区片改造,无论从哪个方面而言,跟“四个规划”都相契合,由政府直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即可。
而对于一些居民利用住房搞经营的情况,只要房产和土地档案上的记载都明确房屋性质是住宅而非商业用房,按照法律以及本次征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住宅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同时,考虑用于经营的具体状况,再给予适当补助。举例而言,对于一些住宅小卖部,应当按照5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一次性支付10个月的补助费。以一个小卖部50平方米计算,补助费又是2.5万元。这对于相关居民而言,不啻为一大利好。
实际上,上述相关政策法规,从胜利区片改造之日起,改造项目指挥部的每一位工作人员,以及烟台各大媒体,每天都在进行宣讲,绝大多数居民都应该心知肚明。而在短短3个月时间内,就有3090户居民顺利交房,占改造总户数的近9成,这足以说明,相关拆迁补偿政策宣传到位,合乎民心、顺应民意。时至今日,一些未搬户还拿老条款、老规则说事,既阻碍了整体工程的推进,也耽误了自己的搬迁时间,到头来依然还要新事新办,损人不利己,何苦呢。
YMG记者丛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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